請去勞工局檢局此店家(板橋大遠百美食街-大本家)吧
此店家已違反了.....
1.超時&加班費計算....1天上超過12小時以上是直接違反勞基法的~可以直接去檢舉
第二十四條(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)
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:
一、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。
二、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。
三、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,延長工作時間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。
第三十條(每日、每週之工作時數)
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。
2.尚未給休息時間及沒給你休假日
第三十五條(休息)
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,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。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,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,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。第三十六條(例假)
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
3.未給薪水~未給加班費
第十四條(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)
五、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,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。
4.就算你當天離職也OK~因為你沒在那裡工作滿3個月以上
第十六條(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)
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5.女生超過10點以後工作~並未經過員工同意
第四十九條(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例外)
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。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,並實施晝夜三班制,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,或有交通工具接送